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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走戒指称放弃了,被判赔8千多元,或许是死不怀疑?(2)

但现在的情况是,健身房自始就未意料到自己控制戒指,也就是说,在李女士将戒指遗忘后,戒指一直是无人所有、无人占有的状态,这时候,蔡某将戒指拿走的行为当然不能评价为…

但目前的状况是,健身房自始就未意料到自己掌控戒指,也就是说,在李女士将戒指遗忘后,戒指时常是无人所有、无人占据的状况,这之后,蔡某将戒指拿去的情形其实不能评判为盗窃行为。

举个简单的事例,张三将手机丢在了汽车站,结果被李四捡起,能够说是李四偷了张三的手机吗?很肯定是不能的。

2、蔡某捡到遗失物,应当怎样处理?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赔偿权利人,拾得人必须立即告知权利人发放,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拾得人在丢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丢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及时储存遗失物。因蓄意还是重大疏失导致丢失物受损、灭失的,应当担负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蔡某捡到李女士丢失的戒指后,或者交给健身房、公安部门保管,或者由自己及时保管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对于自己妥善保管的,蔡某可以在归还李女士时,要求李女士承担必要的保管经费,比如蔡某给李女士送戒指时花费的打车费用。

可已经的状况是,蔡某直接丢掉了戒指,这就属于故意将丢失物受损,所以蔡某应该分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经过调解后裁定蔡某退还李女士8350元。

男子偷走戒指称放弃了,被判赔8千多元,或许是死不怀疑?(2)

3、戒指被鉴定为金属戒指后,为何还会判决蔡某退还李女士8350元呢?

对于这一点,其实就涉及到民事案件的两个特点,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

对于后者,就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的提倡提供证据,比如李女士要说明自己戒指的价值;对于前者,就是指对负有举证说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言,人民法庭经核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备高度似乎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对于刑事争议纠纷,讲究的不是排除合理质疑,而是当事人推定后的高度盖然性。

具体到本案中,李女士在法院上,提供了挑选戒指的网购小票、交易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已经超过了厚度盖然性的标准,所以法庭最后遭到判定。

最终,通过本案,也告知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捡到遗失物时,一定不能允许处理,那么亲爱的观众朋友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你们怎么对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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