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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彝良县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县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单位,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

彝良县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

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渭南市人民政府网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业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四条 县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单位,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由县城管部门牵头,县住建、规划、公安、安监、工商、交通、民政等部门共同参加编制。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县住建、规划、公安、安监、工商、交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文广等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氛围。

第六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整洁美观、规范,符合《彝良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人民生产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或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消防安全,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破坏建筑物原有风格或外观造型、违背城市街景总体规划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和场所;

(五)行道树、古树名木等;

(六)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方案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城管部门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县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公开对外处置范围。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县城管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渭南市人民政府网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由县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服务与商品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二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县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彝良县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形式和范围;

(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县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五条 公开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相应收储费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县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县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履行变更手续的,由县城管部门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期限内归设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县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单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县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上散发、张贴、绘制、喷涂、悬挂户外广告。负责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城管部门做好非法广告发布者的管理工作,依法对非法广告发布者留署号码的各类通信工具及时予以暂停相关服务,待当事人在接受县城管部门的处理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后,凭县城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准予恢复其通信工具的使用。

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八)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二十三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县城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县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县城管部门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六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七条 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店面、单位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店招店牌严格限定设置年限,采用硬质化材料制作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制作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店招店牌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标注于右下角。

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设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手续,继续使用该店招店牌设置。

临街房屋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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